2)第七章 我杀我自己_新顺17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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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只能卖给英国的北美殖民地,让他们酿酒。

  除了酿酒的糖蜜,很多糖也是直接买法国产的。

  因为北美作为殖民地,在《航海条例》的范围之内。走私的法国糖、法国甘蔗榨糖的残余产品糖蜜等,都非常便宜。

  英国东印度公司,可以在棉布税这个问题上,在国会游说。

  那么,西印度的商人,难道就不会游说吗?那些种植园主、蔗糖生产商等,难道就不知道现在北美对法国糖的需求,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吗?

  东印度与西印度,熟大?熟强?

  在侵略占据整个印度之前,东印度不如西印度的那几个岛大、富。

  现在,印度不是王冠上的明珠。

  此时此刻,英国王冠上的珍珠,是加勒比的那一串串小岛。

  只不过东印度公司是个垄断公司组织,和王室关系密切,有组织。

  而西印度只有零散的、想要形成卡特尔垄断联盟、但暂时没人牵头的西印度商人协会。

  但西印度的种植园主,商人、船主、贸易商,已经联合成立了西印度商人协会。

  当然,糖法、糖蜜法、糖关税这些东西,对东印度公司影响不大,毕竟他们不怎么卖糖。

  但是,大家都是千年的狐狸,西印度的那群人,可不只是谋求糖。

  他们要以糖为契机,打擦边球,在《航海条例》的边缘地带,搞走私贸易。

  这里面,有个关键因素,就是爱尔兰。

  爱尔兰不是英国本土,在《航海条例》中,理论上算是英国的殖民地。

  而如果能够把货运到爱尔兰……虽然理论上爱尔兰是殖民地,但是,只要货能到爱尔兰,从爱尔兰到英国本土,那就容易多了。

  1733年的糖蜜法,是一整套系列立法,不是个单独的立法。

 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,西印度群岛的种植园主、商人,他们的财富已经足够多的,多到足够可以影响英国议会的决策。

  西印度商人联合会这样的组织,已经出现,并且不断收买议员、在国会游说。

  以《1733糖蜜法》为中心的一整套立法,实际上是一个以维护西印度群岛资本利益的立法,向外国糖征高额税的糖蜜法,只是其中的一部分,或者说以此为契机以扩大西印度资本集团的利益的。

  这里面的关键,刨除掉糖蜜法,让西印度资本得以借助行政力量,打压外国廉价糖外,还有个关键的东西。

  那就是,西印度的船,不需要在英国本土转运,直接前往爱尔兰和欧洲大陆。

  这里面,打的就是爱尔兰不是英国本土的擦边球。

  在《航海条例》中,当然那时候还是英格兰共和国,但爱尔兰,和英格兰共和国,在航海条例中是一个并列存在。

  也就是说,英国本土,不包括爱尔兰。

  理论上,按照《航海条例》,所有的产品,都要先运回英国本土,然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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