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)第一五五章 恐吓出来的费城会议(五)_新顺17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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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》,至少在二十年前,也是有利于抽象的十三州的整体工商业的。只不过,此时此刻,现如今,是绝对有害于十三州的整体工商业的。”

  “《航海航行法》,规定了所有前往殖民地和英国的商船,必须在英国或者北美制造、且船主必须是英国或者殖民地的有籍贯的人、且船员必须是至少75%说英语的本国人。”

  “我作为一个商人,我必须要说,如果没有《航海航行法》。那么,荷兰人、瑞典人、法国人、葡萄牙人、西班牙人的商船,会让我根本没有成为商人的机会。他们的商船会在我们的港口横行,而我们甚至根本无法拥有第一艘商船。”

  站在商人的角度,甚至一些工匠的角度,这话说的……应该是没错的。

  毕竟当初纽约并不叫纽约,叫新阿姆斯特丹。

  当初科尔贝尔的那一套的重商主义,被称作“畸形重商主义”,过度重视工业、手工业标准化和航海业。

  而《航海航行法》,保障了北美的商人们,能够掌控在英国殖民地贸易的航运业。

  同时,因为船员的籍贯要求、以及船只本身制造地的要求,也为北美创造了很多的工作岗位,以及极大地促进了北美木材加工业、造船业的发展。

  这一点,是不能否定的。

  海上马车夫的死,不是因为死于什么保守、腐败之类,恰恰是死于他们傻乎乎地相信自由贸易,相信只要自己的船只航运成本更低、运费更低,自己就能凭借竞争优势占据大西洋贸易的航运。

  法国和英国很快就给荷兰上了一课,告诉他们:傻吊,你的船造价低、你的运费低,并不是你能掌控航运业的原因。我的船造价高、我的运费高,但我有五一税和高额商业税支撑的海军和陆军,能让你的航运业彻底完蛋。

  现在汉考克转述大顺这边的看法,把《航海条例》给拆成两部分,拆成了《航海航行法》和《列举商品法》,其恶心之处也就在这。

  显然,大顺这边试图瓦解北美的反抗,将一个抽象意义上的独立,瓦解成一个又一个的小问题。

  把一个更高层级的问题,拆成一个个可以讨论的分支问题,从而瓦解北美的反抗以致,横向将北美切成一个个不同的利益群体,而不是一个抽象的美利坚民族的自由。

  一旦开始这么拆分,只要第一个问题开始往“利益”、“妥协”、“商量”的角度上引,原本激情的反抗精神也就逐渐被瓦解了。

  现在,第一个问题拿出来,在场的有商人、有律师、有工匠……怎么看待这个问题?

  如果这是对的,那么是不是就是说,《航海条例》本身只是有缺陷的,并不是要完全否定的?

  完全否定《航海条例》的全部,从法理上否定、从意识形态上否定,那么北美日后的任何反抗行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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